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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文件

更新时间: 2022-08-30 21:06:00

1. 什么是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注册成立或者增加经营项目涉及到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注册成立或者开始经营。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等有关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也就是论坛、bbs)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分类前置审批办理部门前置审核文件名备注
新闻类当地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出版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药品和医疗器械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保健当地卫生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除河北、西藏外,其他省份取消
文化类当地省文化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车公司注册所在地交通管理委员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当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不同类型网站备案各需申请哪类证件?

(1)新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当地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2)出版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3)医疗保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4)药品和医疗器械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向当地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获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5)文化

根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 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6)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向当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